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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醫師開講】認識醫學美容之是誰幫我打雷射?
2014/07/17
【案例】
前一陣子因為金融風暴的關係,大家的荷包比較緊,在外表上做的投資相對減少,一些醫學美容診所因為客源減少,紛紛吹起了熄燈號。最近可能是景氣有回溫的現象,醫學美容診所又如雨後春筍般的一家接一家開了起來。A、B、C三位小姐是從大學就形影不離的姐妹淘,從學生時代開始,就常聚在一起討論保養品的使用心得。出了社會後,更是相約到處打雷射,只要哪邊有新開的診所,就會相約揪團去報到。最近聽說某捷運站附近又開了一家新的醫美診所,三位姐妹約好今天下班後直接在診所門口集合。踏進診所的大門,雖然裝潢不是相當富麗堂皇,不過診所溫馨的色調及櫃台小姐親切的笑容立刻讓人有舒適的感覺。在留完個人資料後,A小姐直接進入重點:「請問你們淨膚雷射一次多少錢?」諮詢師回答:「一次3,000元,療程……。」
A小姐:「什麼?這麼貴!我上次去的1,000元還有找。」
B小姐:「你們這邊雷射是醫師打,還是美容師打?」
C小姐:「你們這邊的醫師是哪一科的醫師?」
醫學美容(或是美容醫學)在醫療中,可說是一個規範不明的模糊地帶。首先,醫學美容都是自費的,並沒有一定的收費標準,貴的或便宜的到底差在哪裡,是用的機器不一樣?還是操作的人比較厲害?有時也說不準。就像是牛肉麵,價格從一碗100~1,000元都有;有人覺得牛肉的口感有差;有人覺得反正都是牛肉,吃飽就好。醫學美容也是一樣,有的消費者完全是價格導向,只要便宜,其他都不在乎;有的覺得有品牌才安心;有的則重視隱私及過程的舒適。也就因為有不同的需求,才會有不同的服務及不同的價格存在。
其次,醫學美容到底算不算醫療行為?雖然目前大多認為醫學美容屬於醫療行為,應該由醫師執行,但目前坊間的醫學美容診所存在由護士或美容師打雷射的情形也是不爭的事實。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對醫療行為的定義,醫學美容算不算醫療行為在文義解釋上是有爭議的。根據衛署醫字第8156514號函釋: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或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分、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如果依此定義,臉上的雀斑算是疾病嗎?法令紋、抬頭紋算是一種殘缺嗎?即便將醫學美容的處置視為醫療行為,部分的雷射光療是否屬於得在醫師指示下,由護理人員執行的醫療輔助行為?經查行政院衛生署網站的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截至民國100年底),關於一些民間盛行的民俗療法,是否為醫療行為(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或者得由護理人員執行的醫療輔助行為(衛署醫字第0900017656號函釋)都有較清楚的規範。但有關醫學美容的部分,並沒有明確的法規。
另外,目前醫學美容尚不屬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認定的專科,並沒有嚴格的訓練醫院、計畫及甄審制度,以目前的法令規範,只要有醫師執照即可執行,也就是沒有所謂的「醫學美容」專科。所以造成目前醫學美容百家爭鳴的狀況,幾乎每一個專科的醫師都有在做醫學美容。雖然並不是只有特定專科才可以從事醫學美容,但由法律的觀點來看,醫學美容應屬於委任契約(消費者走進診所,「委託」醫師幫他「處理」臉部的問題),像這種以勞務的給付為主的契約型態,通常有專屬性,強調受任人的資格及能力。也就是說,消費者是有權知道是誰幫他執行的。但是,上網搜尋醫學美容診所的網頁,並不一定能獲得相關的資訊,有的連醫師的名字都沒有。其實,大家可以上衛生署的網頁:http://www.doh.gov.tw/Medical_Personnel/,上面有醫事人員執業資料查詢,只要輸入醫師的姓名,便可得到關於專科資格,以及執業場所等相關資訊。
針對上述的這些問題,主管機關實在應儘速擬定相關規範,解決爭議,才能保障消費者及醫學美容從業人員的權益。
【BOX】醫學美容屬於醫療行為,還是消費行為?有什麼差別?
主要的區別實益,在於若發生糾紛時,醫學美容從業人員需負的責任輕重有所不同。如果將醫學美容視為醫療行為,依照97台上741號判決,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範圍;依醫療法第82條第2項,只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反之,若醫學美容不屬於醫療行為,自應回歸消保法第7條的規定,對於消費者的損害,需負無過失責任,對消費者較有利。
此外,如果醫學美容屬於醫療行為,則必須受醫療法第84~87條有關醫療廣告的規範。
出處:醫師,救救我的皮膚!
作者:周彥吉、施懿玲
出版社:華成圖書